top of page
blank.png

—— 愛在台灣中心  來自你我心中 ——

blank.png

組織章程

crew-2.jpg

♥ 1998-04-25 ♥

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通過

♥ 2010-10-19 ♥

第四屆第九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

♥ 2014-04-03 ♥

第六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議修正

blank.png

【第一章 總則】

 ▪第①條▪ 

本法人訂名為

財團法人

南投縣私立炫寬愛心教養家園

(以下簡稱本家園)

 ▪第②條▪ 

本家園由

賴錦鏡先生

發起創辦暨助成立

(如捐助財產清冊)

 ▪第③條▪ 

本家園

以辦理身心障礙福利

相關公益慈善事業

為宗旨

img-041.jpg
blank.png
31.jpg
blank.png
blank.png
28.jpg
blank.png
blank.png
33.jpg
blank.png

【第二章 目的事業】

 ▪第⑤條▪ 

本家園

目的事業如下

六歲以上

中重度、極重度智障

多障、自閉症

肢(癱瘓)障者

養護、復健及訓練服務

身心障礙福利諮詢服務

親職教育活動服務

其他相關

社會福利服務之公益慈善事業

為提昇服務對象

生活及職業技能

開辦庇護工場及庇護農場之經營

blank.png

【第三章 董事】

 ▪第⑥條▪ 

本家園

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

首屆董事

由創辦人遴聘社會賢達

熱心社會公益人士擔任之

但主要捐助人

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

不得超過三分之一

 ▪第⑦條▪ 

本家園

董事任期三年

連聘得連任

下屆董事

由當屆董事遴聘社會賢達

熱心社會公益人士

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

如有任期內因故出缺時

由董事會遴聘之

惟其任期

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

 ▪第⑧條▪ 

本家園

置董事長一人

由董事互選產生

綜理一切事務

對外代表本法人

 ▪第⑨條▪ 

 本家園董事會職權如下

各種計畫之審核

經費之籌措

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

財務之保管及營運等稽核監督

人事組織及任免之審核及決定

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

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

blank.png

【第四章 會議】

 ▪第⑩條▪ 

本家園董事會

每三個月召開一次

如董事長認有必要

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

得召開臨時會議

 ▪第⑪條▪ 

本家園董事會議

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

如董事長因故缺席

或所議事項

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

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

 ▪第⑫條▪ 

本家園董事會議

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

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

但重大事項

及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

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

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

blank.png
blank.png
30.jpg
blank.png
Untitled-16.png
blank.png

【第五章 組織】

 ▪第⑬條▪ 

本家園為增進業務發展

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識

或聲望卓著之人士為顧問

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聘任之

 ▪第⑭條▪ 

本家園

設立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業務

 ▪行政組▪ 

掌理行政相關事宜

 ▪社工組▪ 

掌理諮詢

親職教育

對外社會關係等相關事宜

 ▪教保組▪ 

掌理教保專業相關事宜

 ▪保健組▪ 

掌理衛生保健專業相關事宜

 ▪第⑮條▪ 

本家園置院長一人

承董事長之命處理園務

其人選由董事長提名

經董事會決議通過

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

主管人員及其他人員

由院長提報董事長核定後聘任

事後提報董事會核備

 ▪第⑯條▪ 

本家園如因故解散時

應報主管機關決定之

如有餘財產

悉歸當地地方自治團體

不得歸屬任何私人

或營利團體機構

【第六章 經費】

 ▪第⑰條▪ 

本家園經費

由營運收益、基金收益

政府補助或各界捐助撥充

 ▪第⑱條▪ 

本家園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

自每年一月一日起

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

blank.png

【第七章 附則】

 ▪第⑲條▪ 

本章程未盡事宜

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

 ▪第⑳條▪ 

本章程之修改

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

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

如有民法第62條或63條情形

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

 ▪▪ 

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

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

21

document_0.jpg
blank.png
img-058
bottom of pag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