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—— 愛在台灣中心 來自你我心中 ——

◤組織章程◥

♥ 1998-04-25 ♥
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通過
♥ 2010-10-19 ♥
第四屆第九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
♥ 2014-04-03 ♥
第六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議修正

【第一章 總則】
▪第①條▪
本法人訂名為
財團法人
南投縣私立炫寬愛心教養家園
(以下簡稱本家園)
▪第②條▪
本家園由
賴錦鏡先生
發起創辦暨捐助成立
(如捐助財產清冊)
▪第③條▪
本家園
以辦理身心障礙福利
相關公益慈善事業
為宗旨





















【第二章 目的事業】
▪第⑤條▪
本家園
目的事業如下
㊀
六歲以上
中重度、極重度智障
多障、自閉症
肢(癱瘓)障者
養護、復健及訓練服務
㊁
身心障礙福利諮詢服務
親職教育活動服務
㊂
其他相關
社會福利服務之公益慈善事業
㊃
為提昇服務對象
生活及職業技能
開辦庇護工場及庇護農場之經營

【第三章 董事】
▪第⑥條▪
本家園
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
首屆董事
由創辦人遴聘社會賢達
熱心社會公益人士擔任之
但主要捐助人
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
不得超過三分之一
▪第⑦條▪
本家園
董事任期三年
連聘得連任
下屆董事
由當屆董事遴聘社會賢達
熱心社會公益人士
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
如有任期內因故出缺時
由董事會遴聘之
惟其任期
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
▪第⑧條▪
本家園
置董事長一人
由董事互選產生
綜理一切事務
對外代表本法人
▪第⑨條▪
本家園董事會職權如下
㊀
各種計畫之審核
㊁
經費之籌措
㊂
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
㊃
財務之保管及營運等稽核監督
㊄
人事組織及任免之審核及決定
㊅
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
㊆
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

【第四章 會議】
▪第⑩條▪
本家園董事會
每三個月召開一次
如董事長認有必要
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
得召開臨時會議
▪第⑪條▪
本家園董事會議
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
如董事長因故缺席
或所議事項
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
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
▪第⑫條▪
本家園董事會議
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
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
但重大事項
及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
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
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
















【第五章 組織】
▪第⑬條▪
本家園為增進業務發展
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識
或聲望卓著之人士為顧問
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聘任之
▪第⑭條▪
本家園
設立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業務
㊀
▪行政組▪
掌理行政相關事宜
㊁
▪社工組▪
掌理諮詢
親職教育
對外社會關係等相關事宜
㊂
▪教保組▪
掌理教保專業相關事宜
㊃
▪保健組▪
掌理衛生保健專業相關事宜
▪第⑮條▪
本家園置院長一人
承董事長之命處理園務
其人選由董事長提名
經董事會決議通過
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
主管人員及其他人員
由院長提報董事長核定後聘任
事後提報董事會核備
▪第⑯條▪
本家園如因故解散時
應報主管機關決定之
如有剩餘財產
悉歸當地地方自治團體
不得歸屬任何私人
或營利團體機構
【第六章 經費】
▪第⑰條▪
本家園經費
由營運收益、基金收益
政府補助或各界捐助撥充
▪第⑱條▪
本家園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
自每年一月一日起
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

【第七章 附則】
▪第⑲條▪
本章程未盡事宜
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
▪第⑳條▪
本章程之修改
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
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
如有民法第62條或63條情形
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
▪第◯條▪
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
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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